专利纠纷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日本永福有限公司起诉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某君、皮某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粒小小的珠子玩具,引发了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两家企业来中国打专利官司。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日本永福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起诉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驼鹿公司)、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驼鹿公司和慕莎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驼鹿公司赔偿永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判决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原告和被告分别为注册在日本、澳大利亚的外国企业,他们选择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这从侧面显示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成为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优选地。
日本企业来华维权
该案原告永福公司是日本的一家玩具生产制造商,2012年5月2日,其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名为“可溶珠子玩具”的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9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210134638.5)。 2016年2月,永福公司的代理律师从一家名为“上海锦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驼鹿公司生产的3种涉案珠子玩具,经比对认为,该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保护范围。鉴于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君和皮某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永福公司将生产商驼鹿公司、销售商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3万余元。 针对永福公司的起诉,驼鹿公司辩称,永福公司未能证明驼鹿公司在中国市场制造和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驼鹿公司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类似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永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计算依据等。 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共同辩称,其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仅提供代购下单服务,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美国邮寄过来的,其属于消费者。永福公司在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后,该淘宝店已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代购信息,故不同意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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